7.1 防火防爆基本要求


7.1.1 平面布置和防火间距
7.1.1.1 集输、输油等站、库及原油集输管道与周围建(构)筑物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GB 50183的规定执行。输油管道与地面建(构)筑物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GB 50253的规定执行。
7.1.1.2 原油与油田气混输管道应按原油管线执行。
7.1.1.3 当受线路走向或特殊条件的限制,防火间距无法满足时,原油管道可埋设在矿区公路路肩下。当管道压力大于1.6MPa时,应采取保护措施。
7.1.1.4 管道局部管段与不同人数的居民区、村镇及公共福利设施、工矿企业、重要水工建筑物、物资仓库(不包括依然易爆仓库)的防护间距,当环境条件不能达到规定时,可采取降低设计系数增加管道壁厚的措施,其计算公式应符合GB 50183的规定。
7.1.1.5 集输、输油等站、库内部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应按GB 50183的规定执行,其建(构)筑物的防火、防爆按GB 50016的规定执行。
7.1.2 引燃源控制
7.1.2.1 原油集输、处理、储运系统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器设施应采用防爆电器,其选型、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及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应按GB 50058的规定执行。
7.1.2.2 在原油储运过程中应有防止静电荷产生和积聚的措施。原油集输、处理、储运系统的工艺管道、容器、储罐、处理装置塔类和装卸设施应设有可靠的防静电装置,其静电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按SY/T 5984执行。当与防雷(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)等接地系统连接时,可不采用专用的防静电接地体。对已有阴极保护的管道,不应再做防静电接地。
7.1.2.3 原油集输、处理、储运系统的建(构)筑物,处理装置塔类、储罐、管道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雷装置,其防雷装置的设置应按GB 50057和SY/T 5984的规定执行。防雷装置每年宜进行两次检测(其中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),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。
7.1.2.4 连接管道的法兰连接处,应设金属跨接线(绝缘法兰除外)。当法兰用五根以上螺栓连接时,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,但应构成电气通路。
7.1.2.5 在集输、输油等站、库易燃易爆区域内进行作业时,应使用防爆工具,并穿戴防静电服和不带铁掌的工鞋。禁止使用非防爆通信工具。
7.1.2.6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,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。
7.1.2.7 在集输、输油等站、库生产区内不应使用汽油、轻质油、苯类溶剂等擦地面、设备和衣物。
7.1.2.8 原油集输、处理、储运系统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应采取风险分析、措施制定、审批许可、现场监护等安全控制措施。
7.1.2.9 原油集输、处理、储运系统生产现场应做到无油污、无杂草、无易燃易爆物,生产设施做到不漏油、不漏气、不漏电。
7.1.2.10 原油化验室应有强制通风设施,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。化验完的剩余残液应回收到污油池内,不应倒入下水道。
7.1.2.11 集输站的加剂间、泵房、计量间应有强制通风设施,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。
7.1.3 其他要求
7.1.3.1 集输、输油等站、库应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,生产区与办公区应有明显的分界标志,并设有“严禁烟火”等醒目的防火标志。
7.1.3.2 原油集输、处理、储运系统爆炸危险区域,应按SY/T 6503的规定安装、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。
7.1.3.3 原油集输、处理、储运系统的新建、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,其防火、防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验收投产。
7.1.3.4 应定期对原油集输、处理、储运系统进行火灾、爆炸风险评估,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影响应制定和落实风险削减措施,并应有完善的防火、防爆应急救援预案。
7.1.3.5 原油集输、处理、储运系统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应按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49号)的规定执行。
7.1.3.6 原油集输、处理、储运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,应做到启闭灵敏,每年至少委托有资格检验的机构检验、校验一次。压力表等其他安全附件应按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校验。
7.1.3.7 在原油管道中心两侧各5m范围内,严禁取土、挖塘、修渠、修建养殖水场、排放腐蚀性物质、堆放大宗物资、采石、建温室、垒家畜棚圈、修筑其他建筑(构)物、种植深根植物。在原油管道中心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m范围内,严禁爆破、开山和修建大型建(构)筑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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